新《德州市大氣污染防治管理規定》今年開始施
近日,德州市人民政府公布關于修改《德州市大氣污染防治管理規定》的決定,新《規定》從監督管理、大氣污染防治措施、工業污染防治、農業和其他大氣污染防治預警和應急、法律責任等多個方面進行了細化,并2023年起開始施行。

新《規定》明確,大氣污染防治堅持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為目標,以建設京津冀南部重要生態功能區為導向,落實綠化責任制,加快城市綠地、農田防護林等綠色生態屏障建設,加強對燃煤、揚塵、工業、機動車、農業等大氣污染的綜合防治,對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氨、臭氧等大氣污染物和溫室氣體實施協同控制。

新《規定》要求,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技術規范安裝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系統聯網,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并依法公開排放信息,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鼓勵政策和煤炭替代措施,因地制宜推廣液化石油氣、天然氣、電能、太陽能、生物質能等清潔能源或者可再生能源的使用,逐步減少煤炭消費總量。禁止銷售和使用不符合國家強制質量標準的煤炭。鼓勵、支持燃用優質煤炭和潔凈型煤。
同時,在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區域內,禁止新建、擴建分散燃煤供熱鍋爐;已建成的分散燃煤供熱鍋爐,不能達標排放的,應當在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拆除,并將供熱系統接入集中供熱管網或者采用清潔能源供熱。

此外,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人口集中區域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養殖的區域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禁止在依法劃定的區域內露天焚燒秸稈、樹枝、落葉、荒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禁止在人民政府劃定的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
新《規定》還明確,物料堆放場所未按照要求進行地面硬化,未設置車輛清洗設施,或者未按照規定采取密閉、覆蓋等防塵措施的,由生態環境、城市管理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在依法劃定的禁止區域內露天焚燒秸稈、樹枝、落葉、荒草等產生煙塵污染物質的,由生態環境、城市管理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德州市廣播電視臺奏嘛新聞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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